■ 戴銳
文明社會不但要依靠市民自律,還要依賴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塑造。在公序良俗尚未完全形成的前提下,法律的介入必不可少
不少人在行車時曾有這樣的經歷,前面車上的司機或乘客隨手扔出一個飲料瓶或者煙頭,把人嚇了一跳,甚至影響行車安全。深圳市近期開展專項行動,對此類行為進行整治,并鼓勵市民舉報,查實獎勵500元。對此,有人叫好,也有人認為有“嚴刑峻法”之嫌。
事實上,文明社會不但要依靠市民自律,還要依賴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塑造。從法律上講,行車途中拋撒雜物不僅是一種損害公共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的不道德行為,而且違法,后果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。從執(zhí)法依據(jù)看,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,《深圳經濟特區(qū)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》擴大了處罰的范圍,規(guī)定除乘車人外,駕駛人也不得拋撒物品;提升了處罰力度,對違法行為一律罰款500元,而不限于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。交警部門也針對違法行為使用了視頻監(jiān)控、交通信息員跟拍等執(zhí)法措施,增強了取證能力。在法治的意義上,對“隨手扔”予以懲罰并無不妥。
至于一些人提出的處罰過嚴、應該主要由公民自律來解決問題的觀點,只能說是一個美好的暢想。在公序良俗尚未完全形成的前提下,法律的介入必不可少。僅僅依靠道德的軟約束,違法者感受不到懲罰帶來的切膚之痛,守法的習慣無法養(yǎng)成,這也是很多國家在治理過程中的經驗。例如新加坡對隨地吐痰等行為處以數(shù)百美元的罰款,美國加州對天黑后不開大燈、開車時使用手機等輕微違法的處罰動輒數(shù)百美元,日本對輕微違法都按照刑事犯罪來處罰,等等。這些國家的嚴苛立法,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交通規(guī)范、公民守序。相比起來,我國目前對行車拋物這樣的行為,處罰力度并不算重。
當然,在運用法律促成社會文明的過程中,要注意法律適用的妥當性。比如說,可以增加多種處罰方式,針對不同主體,實現(xiàn)處罰效能的最大化;區(qū)分不同的違法者和違法情形,可令其償付清理費用、恢復路面原狀,或責令其協(xié)助維護交通秩序,等等,這同時也是一個普法教育的過程。其次要注意執(zhí)法公平。處罰方式應當留下裁量空間,包括設置不同的罰款幅度和處罰手段,按照拋撒物品的多少和行為人的故意、過失之分,不同對待。同時要避免運動式治理,注意執(zhí)法公開,比如在專項執(zhí)法中運用隱形車抓拍等執(zhí)法措施,有違執(zhí)法公開原則,就值得商榷。
我國正由熟人社會向陌生人社會過渡,社會治理的歷史經驗說明,在陌生人的環(huán)境中,如果缺乏第三方規(guī)范的約束,僅靠自律難以形成遵法守信的環(huán)境。行車中拋撒物品看似小事,其實是關系到社會文明、公共安全的大事。遏制行車拋物等違法行為,除了需要交通執(zhí)法部門的努力外,也需要我們每個負責任的公民以實際行動推動交通法治建設。